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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建设中律师参政议政的内容和作用探讨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06年08月09日来源: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李春生
2006-8-9
[内容提要]:律师参政议政既是我国建设法制社会、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也是我国广大律师顺应国家政策和社会发展,发挥律师作用参与国家建设的积极响应。本文拟从律师参政议政的内容和作用角度进行探讨,寻求律师积极参政议政的发展之道以及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
[关键词]:律师 参政议政 作用 内容 和谐社会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胡锦涛总书记又对其基本特征作了进一步的阐述:“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要构建和谐社会,就要通过民主法治,建立一套防止纠纷、解决纠纷、化解纠纷的动态机制。因此,广大律师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以及法律咨询、法制宣传和调解的功能,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2003年8月12日,司法部司发[2003]14号文件明确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深化政府机构改革,将给予律师发挥作用的新契机;依法治国,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司法改革,尊重和保障人权,将赋予律师更重要的社会责任。”在“中国律师2000年大会”上,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向律师界发出的“走向政治”的呼吁,他认为参与政治生活,谋求政治品质的改善是新世纪赋予中国律师的历史使命。
律师参政在国外如英国、美国均已有超过百年的历史,例如在美国,50多位总统中有23位出身于律师,国会中有60%以上的议员曾执行过律师职务。在我国,律师参政议政虽是近乎新兴的事务,但是也发展迅速。仅2005年,全国119,298名律师中共有1,656名律师担任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占全国律师总人数的1.39%,而这个数字还正在不断增加中。
一、目前我国律师参政议政的内容和形式
律师参政议政是指律师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它的含义十分广泛,包括律师进入政协、人大、担任政府部门法律顾问、参与信访工作等。我国律师参政议政的内容是多种多样的,包括了社会政治生活的各个角度,总的来说有以下六个方面:
1、律师积极参与国家的立法活动,成为中国社会的立法者。
律师始终深扎于活生生的现实生活中,其业务范围遍布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使律师能够广泛、深入地接触社会各阶层,倾听各个社会群体的呼声,体察人民的各种意愿,也最能了解现有立法的缺陷和不足,可以为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条例的制订、修改提供很多有益的建议。以未成年人保护方面为例,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的佟丽华主任参与起草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而笔者作为湖北未成年人维权服务中心副主任,则结合自身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的实践与调研,在2005年和2006年参与共青团湖北省委等单位组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稿、第九稿的修改意见讨论会议时,提出了“单独设立儿童委员会”等六条建议,并有部分建议得到了采纳。
2、律师作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直接参政议政。
目前全国已经有1000多名律师成为从全国到地方的各级人大代表。在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方面,律师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他们不仅精通法律,而且在执业过程中广泛、深入地接触社会各个阶层,十分了解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矛盾点和焦点问题。为了人民赋予的社会责任和政治责任,律师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用自己特有的法律语言,通过提出议案和建议等方式建言献策。他们发挥自身特长,参加人大、政协组织的各种立法、政策、理论调研活动,与政府联络、沟通,反映社情民意,成为推动依法治国进程的一支重要力量。笔者作为民建的一员加入政协,积极参政议政,针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把群众呼声撰写成提案、建议案,提交给政协。2005年笔者提出的《关于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建设的建议》和《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执法检查的建议》的提案得到了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并被民建中央采用,作为社情民意上报全国政协。
3、律师担任党政机关各部门的法律顾问,为国家机关各部门行为提供法律建议。
各级政府机关逐渐认识到律师在预防法律问题的出现和及时处理法律问题方面,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政府重大投资或其他经济方面的决策,吸收律师参加,由律师起草各种法律文书,能够从专业角度把关。2001年,律师人大代表韩德云所在的重庆索通律师所以律师身份起草了《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在中国这还是第一次由律师起草地方法规。
律师通过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来参政、议政,既保证了政府机关能依法行政、执政为民,又实现了律师私权利代表的特殊使命,可谓双赢。以湖北省为例,2004年8月,湖北省律师顾问团成立,为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及其组成部门科学决策和处理重大问题,调查、研究、直辖市和处理重大涉法问题,依法提供法律咨询,开展专业性法律服务,预计2006年年底将在全省范围每一个县(市、区)都建立律师顾问团(组),实现覆盖面100%。
4、律师参与信访工作,运用法律知识协调、化解矛盾、纠纷。
律师通过参与信访接待,既可以设身处地向群众宣讲法律,指导群众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矛盾纠纷,又可以将一些重要信息及时向政府信访部门报告,为信访部门掌握工作的主动权,及时解决信访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相关的司法建议,促进了信访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律师参与信访工作使政府信访工作人员不仅增长了法律知识,还让他们学会更多地使用法律手段解决难题。更加重要的是,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积极协助信访部门调解处理一些矛盾纠纷案件,从法律的角度对事件的利害关系进行分析,使当事人打消进一步采取过激行动的打算,做好息诉息访工作;为符合条件的有特殊困难的来访群众提供法律援助。这能分流相当一部分法律方面的纠纷,缓解上访人员和政府的对立情绪,防止过激行为,对维护国家的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起到了促进作用。
5、律师通过开展各种社会公益活动从侧面参与政治生活。
广大律师通过开设各种法律援助机构、举办法律知识讲座、送法进社区和学校、举办义务法律咨询活动等从侧面参与政治活动,一方面扩大了律师和律所的影响力,更加向人民群众宣扬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进行普法宣传。以全国律协下设的“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为例,作为一个公益组织,它以维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为己任,许多公益律师志愿为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属调解纠纷,排忧解难,使许多社会矛盾化解于无形。仅湖北律协未保会自2004年7月成立至2006年3月,便共接待电话咨询1400人次,来信51封,来访130人次,代理维权案63件,涉及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犯、交通事故赔偿、子女抚养、老师体罚学生、学生意外伤害索赔等多个方面。
6、律师通过职业转换,改变身份角色成为国家有关部门的成员。
选拔优秀的律师作为法官、检察官既是对法官、检察官职位的推崇,也是对律师社会地位的一种肯定。随着我国政治民主化、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和司法统一考试的实行,国家对律师、法官、检察官的要求条件趋于统一,选拔优秀律师成为法官、检察官成为法官、检察官产生的重要途径。此外,律师还可以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制度实现职业转换,进入其他政府部门参政。录用具有深厚法律功底的律师成为公务员,是政府部门十分欢迎的情况,为政府部门更加便利和有效地依法行政提供了条件。
二、律师参政议政的作用
随着律师参政议政越来越多地涉及了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在参政议政过程中律师的作用也越来越鲜明地体现出来,反映为以下几点:
1、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进行发展和完善。
律师工作广泛性的特点,决定了他对社会各个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的原因和利益平衡的条件有比较深刻的认识,大到政治生活的方针决策,小至每一个普通公民的日常生活领域,律师都能够参与其中,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在此过程中,律师能够接触到社会生活的全局与细节,掌握社会发展运作的趋势,了解不同生活领域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律师还能知道群众在不同阶段最关心的问题,知道政府在立法中需要解决哪些问题,并能从法律角度提出相应的解决之道。所以律师提供立法建议和法律意见,有利于促成社会成员在缔结各种社会关系时达成共识方案,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广大律师在及时研究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的基础上,通过各种渠道,向立法机关提供的调研报告、议案、提案,帮助立法机关进行合宪性、合法性审查,建立一个良好的法律制度,有利于调节各方关系,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
2、对政府部门行为形成制约。
律师的职业特性表现在通过自身的执业形成对政府的制约:即代表社会各个层面的公众表达与管理者不同的意见。政府是人民选举出来为全体人民服务的,因此,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公权力必须受到制约,而公权力受到制约的主要形式之一即是通过律师:在现代法治国家的社会生活中,特别在私权利与公权力的相互制衡的过程中,律师是私权利一方不可缺少的民间代表。
没有律师的参与,私权利一方必将更加弱小,根本无法与强大的公权力相对抗。律师作为私权利的民间代表,与私权利共同制衡国家公权力,这正表明律师在法治国家中应当享有的或曰被赋予的“独特的不可替代的”相当高的政治、法律和社会地位。
3、促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法行政。
良好的法律制度是和谐社会之本,但法律需要具体的人来实施,依法行政能否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尺度,调整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整合社会资源,维护社会秩序,达到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直接关系到构建和谐社会的成败。依法行政是法治在执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最高准则。法治的终极性的目的价值是尊重和扩展人权;法治的根本目的是确认和保障主体的权利和自由。律师以担任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法律顾问等形式,帮助政府建立严格的执法体制,建立行政权力分工和制约机制,健全对行政权的法律监督制度,有利于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同时律师在参与行政诉讼活动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本着对法律负责、对当事人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态度,有利于促进司法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制度的完善。
4、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化解社会矛盾。
和谐社会的不同层面融洽相处、和平与共,而非彼此紧张、僵硬的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妥善处理各种矛盾,不断消除不和谐因素、不断增强和谐因素。社会成员之间、社会成员与政府之间的冲突和对抗日益严重,这些现象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直接危及到社会的稳定和改革开放事业的发展。
这就要求社会出现矛盾时能及时化解,政府与普通百姓间产生“梗阻”时,能得以引导和疏通。律师严格的准入条件和执业特点,决定律师具有经过专门的训练、教育、职业锻炼的经历,一流的逻辑思维能力和对社会敏感问题有着客观和全面的掌握,易于充分发挥疏导和解决社会矛盾的“调节器”和“减压阀”作用。认真做好法庭辩护和诉讼代理等业务,监督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国家司法权正确行使;积极参与法庭调解、社区调解、法律援助等活动,将法治精神和人文精神有机地结合起来,充当社会生活的“润滑剂”,化解政府的行政风险。在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切实承担起扶贫助弱的社会责任,帮助他们通过法律途径实现维权,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团结。
综上所述,律师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和愿望日益强烈,这已成为当今社会不争的事实。律师参政议政,既牢固了社会稳定的基石,又为构建和谐社会打下了政治基础,从而使统一战线大团结、大联合的主题与职能更加凸显出来,极大地调动律师队伍建设社会主义的热情,使律师们心情舒畅、精神振奋地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为法治社会奉献自己的智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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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薛济民,“2005法治江苏论坛”专题讲话,2005年7月14日。
联系人:李春生